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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解讀

    時間:2020-09-17 11:45:00 作者:瀏覽:1105次 字號: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有2016年5月26日工業信息化部令第37號公布,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解讀如下: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解讀.jpg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管理。


    ? ? 第三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并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 ?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煙草專賣局發放的煙草專賣許可證,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煙草專賣局違法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 ?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受法律保護。


    ? ? 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廢止,或者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煙草專賣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 ?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包括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三類。


    ? ? 第七條 煙草專賣局依法審批發放和管理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 ?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進出口等業務的,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


    ? ? 法人所屬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單獨領取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其所屬法人單位應當向相關的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申請材料。


    ? ? 第九條 申請人一般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并按煙草專賣局要求填報格式文本。


    ? ?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 ? 第十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不同事項確定申請類型,并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 ? 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類型包括新辦申請、延續申請、變更申請、停業申請、恢復營業申請、歇業申請等。


    ? ? 第十一條 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 (一)有與生產煙草專賣品相適應的資金;


    ? ? (二)有生產煙草專賣品所需要的技術、設備條件;


    ? ? (三)符合國家煙草行業的產業政策要求及企業組織結構調整的需要;


    ? ?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 ? 第十二條 申請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 ?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 ? (三)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 ?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 ? 第十三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 ? (二)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 ? (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 ?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在實施前應當公布。


    ? ? 第十五條 制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后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


    ? ? 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經營資金要求和經營場所條件,由縣級以上煙草專賣局制定,并報上一級煙草專賣局備案。


    ? ? 第十六條 連鎖經營企業在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時,應當由各個分店分別向所在地煙草專賣局提出申請。


    ? ?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煙草專賣品批發或者零售業務,不得以特許、吸納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資等形式變相從事煙草專賣品經營業務。


    ? ? 第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應當將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要求、程序、時限等需公示的內容通過公示欄、電子查詢系統或者互聯網等方式予以公示。


    ? ? 第十九條 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場所應當公示下列內容:


    ? ?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名稱;


    ? ? (二)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


    ? ? (三)各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審批機關;


    ? ? (四)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條件;


    ? ? (五)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 ? (六)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的方式、途徑;


    ? ? (七)煙草專賣許可證審批程序、時限;


    ? ? (八)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辦公場所準確地址、聯系方式;


    ? ? (九)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 ? 第二十條 申請人要求煙草專賣局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予以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 ? 第二十一條 煙草專賣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 ?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 ?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煙草專賣局法定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 ?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 ?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 ?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煙草專賣局法定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煙草專賣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


    ? ? ?第二十二條 煙草專賣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批與發放

    ? ? 第二十三條 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煙草專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許可書面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 煙草專賣局應當自作出予以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送達煙草專賣許可證。


    ? ? 第二十四條 依法作出不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書面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 ? (二)中、小學校周圍;


    ? ?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 ?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 ?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 ?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 ? (七)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 ? 第二十六條 煙草專賣局依法作出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應當公開,允許和方便公眾查閱。


      第二十七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使用

    ? ? 第二十八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應當按照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許可范圍和有效期限依法生產和經營煙草專賣品。


    ? ? 第二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從事國產或者外國卷煙的零售業務,并在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標明的當地煙草批發企業進貨。


    ? ? 第三十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應當將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正本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 ? 第三十一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持證人改變經營地址(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等客觀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重新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所持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其他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當及時變更煙草專賣許可證。


    ? ? 第三十二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該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 ?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經營的,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不予延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 ? 第三十四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有權對轄區內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下級煙草專賣局進行監督檢查。


    ? ? 第三十五條 上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加強對下級煙草專賣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并建立完善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和考評機制。


    ? ? 第三十六條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檢查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 ? 煙草專賣局可以依法對持證人生產經營的煙草專賣品進行抽樣檢查、檢驗、檢測,對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倉儲場所)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持證人提供有關情況和報送有關材料,持證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 ? 第三十七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 ? (一)遵守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 ? (二)名稱或者字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地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期限等重要事項,是否與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合;


    ? ?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注銷、延續等手續的執行和辦理情況;


    ? ?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 ? 第三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依法對煙草專賣許可證持證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煙草專賣執法人員進行,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可以查閱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記錄。


    ? ? 第三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辦法的規定接受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


    ? ?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自動售貨機銷售煙草制品。


    ? ? 除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 ? 第四十一條 任何企業或者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變造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


    ? ? 第四十二條 登記事項發生改變,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的,煙草專賣局應當責令其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 ? 第四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擅自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 ?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持證人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依法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的資格:


    ? ? (一)經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 ? (二)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 ? (三)因違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一年內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的;


    ? ? (四)被煙草專賣局或者其他執法機關一次性查獲假煙、走私煙50條以上的;


    ? ? (五)因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 ? (六)不執行煙草專賣局行政處罰決定的;


    ? ?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ò耍┏钟袩煵輰Yu批發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擅自將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出售給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企業的;


     ?。ň牛┑怯浭马棸l生改變,拒絕變更登記的;


    ? ?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五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煙草專賣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 ?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 ? (二)超越職權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 ? (三)違反法定程序審批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 ?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煙草專賣許可證申領條件的申請人審批發證的;


    ? ? (五)依法可以撤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煙草專賣局應當予以撤銷并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 ? 第四十七條 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企業法人資格發生變更,需要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收回。


    ? ?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


    ? ? (一)煙草專賣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未延續的;


    ? ? (二)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 ? (三)煙草專賣許可證核定的經營主體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 ?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經營主體無法繼續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業務的;


    ? ?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九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七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停業申請,停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或者提前恢復營業的,持證人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恢復營業的申請。


    ? ? 第五十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停止經營業務六個月以上不辦理停業手續的,經發證機關公告一個月后仍未辦理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


    ? ? 第五十一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后滿六個月尚未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視同歇業。煙草專賣局應當收回其煙草專賣許可證。


    ? ? 第五十二條 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為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煙草專賣品加工服務。


    ? ? 第五十三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殘次煙葉或者廢棄的煙葉、煙末。不能回收利用的殘次煙葉或者廢棄的煙葉、煙末,應當予以銷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 ? 第五十四條 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


    ? ? 第五十五條 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的,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 ? 第五十六條 使用涂改、偽造、變造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由煙草專賣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及時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煙草專賣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 ? 第五十八條 煙草專賣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煙草專賣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 ?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 ? (三)在受理、審查、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 ?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 ?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發證理由的。


    ? ? 第五十九條 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第六十條 煙草專賣局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煙草專賣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職權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 ?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第七章 附則

    ? ? 第六十一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證件式樣,由國家煙草專賣局統一規定。


    ? ?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地區投資企業等。


    ? ? 第六十三條 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國有企業,按照國家關于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要求,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為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的,可以重新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 ?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遇到法定節假日的,工作日順延。


    ? ?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 ?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解讀


    一、 制定背景


      (一)順應法律修改的新形勢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是煙草專賣制度的重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的基本要求。同時,為細化上述規定,國家煙草專賣局先后以國家局文件、國家局令的形式制定下發許可證管理的具體措施,2007年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以規章形式下發《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即原51號令)。同年,為完善具體操作流程,國家局配套下發《煙草專賣許可證申請與辦理程序規定》(國煙專[2007]549號,以下簡稱《程序規定》)。


      2015年至2016年,《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修訂后為工業與信息化部37號令)均進行了修訂,上位法的修訂,迫切需要對《程序規定》進行修訂。


      (二)適應審批改革的新要求


      近年來,國務院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嚴格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放寬市場主體準入門檻,強調抓好后續監管。煙草專賣行政許可在準入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后續監管等方面,存在不符合國務院簡政放權要求的情況,需要制定新的規范性文件,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新要求。


      (三)應對行政許可的新挑戰


      《程序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實際執行中遇到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如對許可證實體性處分的注銷是否符合上位法規定、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的期限與程序等。另外,《程序規定》沒有明確行政相對人行使陳述申辯權、撤銷與撤回等內容,基層執法單位在現有法律與政策框架內無法找到確切依據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疑難問題。


      基于以上情況,國家局2016年啟動《程序規定》修訂工作,經過多次調研,決定在原《程序規定》基礎上進行補充、完善、修訂和調整,以全面細化和解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的相關規定,更好地規范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工作,形成對37號令全面解釋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37號令為基本依據,以“寬進嚴管”為總要求,進一步適應簡政放權和行政管理需要,放寬準入條件、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加強后續監管、優化行政服務,確保規定兼具合法性、科學性、實用性。


      《實施細則》分為總則、實施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監管、政務規范、附則8章62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使用煙草專賣許可證應具備的條件、各類申請情形以及應提交的材料、申請的方式、領取許可證后應遵守的主要規則等進行了描述,對煙草專賣局辦理、管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煙草專賣許可證時應履行的義務和程序、對違法違規經營的許可證持證的監管措施、政務規范方面的要求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三、主要變化


      《實施細則》是在原《程序規定》上進行的修訂,主要變化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結構,擴充內容


      在章節結構上,除沿用原《程序規定》已有的許可證申請、辦理等規定外,《實施細則》新增許可證使用、監管、政務規范等章和相關條文。在內容方面,進一步細化和明確37號令部分條文規定,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簡化材料,優化流程


      1. 簡化申請材料


      新辦生產經營類許可證不再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工商材料;對新辦零售類許可證,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經營場所房屋權屬證明、不要求申請人提交資金證明;對變更、延續等后續監管事項的申請材料,減少原來許可證正副本、工商營業執照、補辦遺失或損毀證明等材料,并刪除原《程序規定》申請材料的兜底條款。


      2. 優化辦理流程


      一是明確只對新辦申請進行實地核查,其他申請類型是否需要實地核查由審批機關視情形自行決定;二是明確除新辦類型適用20個工作日(或對外承諾期限)外,其余申請類型均鼓勵當場辦結;三是明確延續、恢復營業等申請過程中有變更、補辦等情形的,可以合并辦理;四是增加終止辦理流程,明確申請人提出申請后又撤回的,審批機關可以終止辦理;五是簡化延續手續,延續時登記事項未發生變化的,審批機關可以在原煙草專賣許可證上加蓋延續印章,也可以重新制作打印煙草專賣許可證。


      (三)規范流程,防控風險


      1. 補充完善相關規定


      《實施細則》增加了陳述、申辯權的告知與行使規定。煙草專賣局在做出撤銷、撤回及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等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持證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申請人或者持證人提出陳述、申辯的,煙草專賣局應當充分聽取并做出解釋說明。


      另外,原《程序規定》中沒有撤銷、撤回的表述,在《實施細則》中根據37號令的規定進行了補充。


      2. 刪除缺少依據條文


      一是對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后的處理方式,刪除《程序規定》對申請人二次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規定時煙草局可以做出不予受理的規定。二是刪除了《程序規定》對注銷情形的擴大解釋?!缎姓S可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了注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相關情形,《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只有法律、法規可以規定其他注銷情形。原《程序規定》列舉的注銷情形超過了上位法規定的范圍,《實施細則》刪除了《程序規定》中的關于注銷情形分類規定。


      (四)下移重心,強化監管


      1. 明確一址一證


      針對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情形,為避免多個申請人在一個經營地址申請核發許可證的問題,《實施細則》明確了“一址一證”規則,即一個經營地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在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再審批發放相同類型的煙草專賣許可證。


      2. 明確按址零售


      固定經營場所、滿足合理布局要求、在當地煙草公司進貨等是法律法規對煙草專賣零售經營的要求,實質上體現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是有地域限制的行政許可。即使領取了許可證,但未在許可證核準的地址從事煙草專賣零售業務的,應屬于禁止和處罰的對象。


      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持證人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擅自改變經營地址,甚至跨區域經營的現象,《實施細則》明確了持證人應當在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地址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違反上述規定的,一是對持證人持有的許可證,發證機關可以認定其不符合固定經營場所等辦證條件,責令其暫停、整頓直至取消經營資格;二是對持證人在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地址之外從事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于沒有該經營地址對應的許可證,應認定為無證經營。


      3. 明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未成年人保護法》、《煙草專賣法》均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做了禁止性規定?!秾嵤┘殑t》增加了對未成年人利益保護的條款,明確規定持證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并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相關標志,違反上述規定的,煙草專賣局可以責令其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直至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

      

      4. 增加公告收回手段


      《實施細則》明確“審批機關無法收回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可以依法予以公告,公告一個月期滿視為收回”,以此作為無法收回許可證的后續承接措施。


      (五) 區分情形,細化措施


      1. 明確了不規范使用許可證的后果


      在“使用”一章中,對違法使用規定的每種情形均有違反后果或認定情形的規定。


      2. 細化責令停業整頓、取消資格條款


      一是明確了責令暫停業務、進行整頓的最長期限?!秾嵤┘殑t》規定每次停業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為基層單位執法提供了明確依據。二是明確了責令暫停業務、進行整頓的后續處理。暫停煙草專賣業務、進行整頓期間,煙草專賣局應當加強監管,期滿后視整頓情況決定是否恢復營業。三是明確了直接取消經營資格的相關情形。對如被吊銷營業執照、非法轉讓許可證、因涉煙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等,煙草專賣局可以直接取消其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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