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既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必須遵守的原則,也是行政執法的一條基本原則。事實上,稅務局在認定虛開案件中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并不容易。
虛開、非法代開發票認定:
一、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對于非法代開發票的行為,依照虛開發票進行處罰。
查詢收到的增值稅發票是否虛開的判斷依據:
1、提貨單代表行使所提貨的所有權的憑證。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因為內貿提貨單具有貨物的不可抗辯的物權憑證的性質,因而在內貿提貨單買賣關系中,內貿提貨單的交付應視為內貿提貨單所標明的貨物的所有權的轉移,貨物的風險責任也隨之轉移。
顯然《民法通則》支持提貨單作為物權憑證,提貨單的轉移應視同其承載記錄貨物事項所有權轉移。顯然,D集團向R公司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有R公司向L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交付提貨單讓交易對方提貨,說明交易中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載商品事項與對應的商品同方向移動,商品購銷事實客觀實在。
2、提貨單的合法性。
內貿提貨單應當依法簽發、取得和轉讓。內貿提貨單的簽發、取得 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 系。
內貿提貨單的簽發人必須是貨物的合法所有人,不得弄虛作假,或與倉儲單位或運輸單位惡意串通,簽發不能提貨的內貿提貨單。內貿提貨單的取得和受讓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 的代價。內貿提貨單的取得或受讓一般應以合同取得或受讓為基本要求。
3.從取得增值稅發票企業的財務處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
1、虛擬購貨,簽訂假合同或根本沒有采購合同;
2、沒有入庫單或制造假入庫單,且沒有相關的收發貨運單據;
3、進、銷、存賬目記載混亂,對應關系不清;
4、在應付賬款上長期掛賬不付款,或資金來源不明;
5、從銀行對賬單上看,資金空轉現象較為明顯,貨款打出后又轉回;
6、與客戶往來關系單一,除“采購”“付款”外,無任何其他往來;
7、與某個客戶在采購時間上相對固定和集中,資金進出頻繁;
8、采購地區相對集中。
虛開發票會涉及到哪些風險
【案例】
一般納稅人a公司與b公司簽訂購買設備合同,b公司不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但其分公司c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于是b公司讓分公司c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a公司。如此處理,對三方來講均存在涉稅風險。
【分析】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正確的做法是由銷售方b公司開具發票。如果a公司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的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開具專用發票。其中,該文件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納稅人是指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第六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時,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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