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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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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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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量入為出,保障重點,兼顧一般,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

(三)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范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五)對行政單位所屬并歸口行政財務管理的單位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六)加強對非獨立核算的機關后勤服務部門的財務管理,實行內部核算辦法。

第五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行政單位應當單獨設置財務機構,配備專職財務會計人員,實行獨立核算。人員編制少、財務工作量小等不具備獨立核算條件的單位,可以實行單據報賬制度。 [2]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行政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按照預算管理權限,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分為下列級次:

(一)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行政單位,為一級預算單位;

(二)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并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二級預算單位;

(三)向上一級預算單位申報預算,且沒有下級預算單位的行政單位,為基層預算單位。

一級預算單位有下級預算單位的,為主管預算單位。

第八條 各級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級次申報預算,并按照批準的預算組織實施,定期將預算執行情況向上一級預算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實行收支統一管理,定額、定項撥款,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第十條 行政單位編制預算,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相應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三)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

(四)資產占有和使用情況;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預算依照下列程序編報和審批:

(一)行政單位測算、提出預算建議數,逐級匯總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二)財政部門審核行政單位提出的預算建議數,下達預算控制數;

(三)行政單位根據預算控制數正式編制年度預算,逐級匯總后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四)經法定程序批準后,財政部門批復行政單位預算。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預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資金,不得超預算安排支出。

預算在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預算的,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決算,逐級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規范決算管理工作,保證決算數據的完整、真實、準確。 [2]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屬于行政單位的收入。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取得各項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核算。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在基本支出之外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

各項支出由單位財務部門按照批準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顚S?、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上級預算單位的檢查監督。

項目完成后,行政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送項目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規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2] 

第五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結轉資金在規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視為結余資金。

第二十七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2]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

第二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暫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在工作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三十一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工作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行政單位資產有原始憑證的,按照原始憑證記賬;無原始憑證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值記賬。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資產建賬、核算和登記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資產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開設銀行存款賬戶,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嚴格控制規模,并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減少時,應當按照資產處置規定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但財政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對于未與行政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第四十條 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行政單位不得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源共享、裝備共建,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進行評估,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2]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四十三條 負債是指行政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應繳款項、暫存款項、應付款項等。

第四十四條 應繳款項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資金,包括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

第四十五條 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六條 暫存款項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預收、代管等待結算的款項。

第四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項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 [2] 

第八章 行政單位劃轉撤并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八條 行政單位劃轉撤并的財務處理,應當在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等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劃轉撤并的行政單位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九條 劃轉撤并的行政單位的資產經主管預算單位審核并上報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后,分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為事業單位和改變隸屬關系的行政單位,其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調整、劃轉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作價后,轉作企業的國有資本。

(三)撤銷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理。

(四)合并的行政單位,其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門授權的單位處理。

(五)分立的行政單位,其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行政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2] 

第九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行政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第五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細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及有關附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行政單位本期收入、支出、結轉、結余、專項資金使用及資產負債變動等情況,以及影響財務狀況變化的重要事項,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五十二條 財務分析是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其他有關信息資料,對單位財務活動過程及其結果進行的研究、分析和評價。

第五十三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制與執行情況、收入支出狀況、人員增減情況、資產使用情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有:支出增長率、當年預算支出完成率、人均開支、項目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人員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人均辦公使用面積、人車比例等。

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其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五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編制財務報告,認真進行財務分析,并按照規定報送財政部門、主管預算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 [2] 

第十章 財務監督

第五十五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行政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并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處理。

第五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五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預算單位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處理。 [2] 

第十一章

第六十條 行政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規則,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分別執行相應的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第六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 

附:行政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行政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1.支出增長率,衡量行政單位支出的增長水平。計算公式為:

支出增長率=(本期支出總額÷上期支出總額-1)×100%

2.當年預算支出完成率,衡量行政單位當年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當年預算支出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3.人均開支,衡量行政單位人均年消耗經費水平。計算公式為:

人均開支=本期支出數÷本期平均在職人員數×100%

4.項目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衡量行政單位的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項目支出比率=本期項目支出數÷本期支出總數×100%

5.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衡量行政單位的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本期人員支出數÷本期支出總數×100%

公用支出比率=本期公用支出數÷本期支出總數×100%

6.人均辦公使用面積,衡量行政單位辦公用房配備情況。計算公式為:

人均辦公使用面積=本期末單位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本期末在職人員數

7.人車比例,衡量行政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情況。計算公式為:

人車比例=本期末在職人員數÷本期末公務用車實有數:1 [2] 

解讀編輯

財政部日前制定了新的《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的制定主要考慮了哪些因素?在內容上有什么新的變化?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解讀。 [3] 

主要遵循三大原則

原規則已經實施十多年,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3] 

這位負責人介紹,原規則是1998年1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發布并施行的。實施十多年來,對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3] 

然而,隨著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購、非稅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類等各項財政改革的深入推進,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和形式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原規則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適時廢止原規則并重新制定新規則,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新規則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厲行節約,降低行政成本;二是反映財政改革成果,體現財政改革方向;三是保持現有框架體系,充實完善相關內容。 [3] 

嚴格行政收支管理

增加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績效管理、票據管理等改革的相關規定 [3] 

新《規則》在基本維持原結構的基礎上,作了全面修改補充。內容上的調整與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新《規則》擴大了適用范圍,明確各級各類行政單位的所有財務活動都要執行本規則。 [3] 

增加了行政單位決算管理內容。在第二章預算管理中增加了決算的編制、管理的內容。

規范了行政單位收入管理。刪除了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的內容,明確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關要求,明確行政單位的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管理。

規范了行政單位支出管理。規范了行政單位支出的分類,將行政單位支出范圍修改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強化了支出管理要求。增加了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績效管理、票據管理等改革的相關規定。

規范了行政單位結轉和結余管理。對結轉和結余的概念分別作了規定,同時考慮到中央和地方關于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可能存在的差異,對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僅作原則性規定。

規范了行政單位資產管理。根據改革實踐,進一步完善資產的分類和定義,規范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管理,鼓勵行政單位開展資源共享、裝備共建工作。明確規定行政單位不得舉借債務,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規范了行政單位負債管理。引入了負債的概念,規范了應繳款項管理。 [3] 

降低單位行政成本

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3] 

規則明確,行政單位財務規則適用于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的財務活動。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量入為出,保障重點,兼顧一般,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行政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加強對行政單位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范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 [3] 

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要根據新規則,制定或者修訂完善相關財務管理辦法,貫徹落實規則的各項規定,不斷提高行政單位財務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3] 

參考資料

 


2019.06.18 0人閱讀

金融會計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該《規則》于2012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8號發布?!兑巹t》分總則、單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事業單位清算、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財務監督、附則1268條,自20124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折疊預算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事業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非財政補助收入大于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結轉和結余情況,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決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折疊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收入包括:

()財政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事業收入,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事業單位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即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經營收入,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折疊支出管理

第十八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支出包括:

()事業支出,即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局С鍪侵甘聵I單位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經營支出,即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上繳上級支出,即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顚S?、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折疊結余管理

第二十八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九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單位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折疊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專用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顚S玫脑瓌t,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三條 專用基金包括:

()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

()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四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折疊資產管理

第三十五條 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三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事業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行業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四十二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四十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事業單位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四十四條 對外投資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事業單位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事業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折疊負債管理

第四十七條 負債是指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八條 事業單位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等。

應繳款項包括事業單位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折疊單位清算

第五十一條 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五十三條 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合并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分立的事業單位,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事業單位,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折疊財務報告

第五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事業單位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五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五十六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事業單位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考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 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資產負債率等。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業務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折疊財務監督

第五十八條 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五十九條 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六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折疊附則

第六十二條 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規則,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適用,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本規則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六十五條 下列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特定項目,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規則: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的生產經營單位;

()事業單位經營的接受外單位要求投資回報的項目;

()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的具備條件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六十六條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則制定。

部分行業根據成本核算和績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業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中引入權責發生制。

第六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事業單位具體財務管理辦法。

第六十八條 本規則自201241日起施行。

附件: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折疊編輯本段補充

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事業單位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事業單位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預算收入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預算支出完成率=年終執行數÷(年初預算數±年中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執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衡量事業單位事業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支出×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業單位按照實際在編人數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離退休人員支出實際在編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事業單位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折疊編輯本段政策解讀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科學發展觀,保障和促進各項社會事業健康繁榮發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批復》(國函[1996]81)的規定,財政部決定對《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進行修訂。201227日,謝旭人部長簽署財政部令第68號,公布修訂后的《規則》,自201241日起施行。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規則》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修訂《規則》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則是什么?

:原《規則》是1996105日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發布,自199711日起施行的?!兑巹t》實施以來,對于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促進各項社會事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然而,隨著財政和各項社會事業改革不斷深入,《規則》某些方面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改革和發展的要求,如一些規定已經與近年來推行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財政改革相脫節。同時,按照依法理財、科學理財和民主理財的要求,財政部門大力推進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強化"兩基"工作,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事業單位財務監督也有待進一步加強。因此,為了進一步適應支持各項社會事業加快發展的新形勢以及財政改革和發展的新要求,適時修訂《規則》,是十分必要的。

此次修訂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全面反映各項財政改革成果,創新和充實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和手段;二是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三是注重解決當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和保障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新《規則》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此次修訂,在基本維持原《規則》結構的基礎上,增設了"財務監督"一章,增加了二十一條,共分十二章六十八條。具體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規則》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則》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同時,為適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需要,在附則中規定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對于本規則的適用問題。二是強化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辦法,加強事業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管理,并明確事業單位決算管理的有關要求。三是規范事業單位收入管理。修改完善財政補助收入的定義,并進一步明確事業收入的范圍,增加收入管理的有關要求。四是規范事業單位支出管理。修改完善支出的分類和事業支出的定義,并根據財政改革的有關要求,全面強化支出管理要求。五是完善事業單位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分別界定了結轉和結余概念,在此基礎上,將結轉和結余劃分為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非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兩部分,并分別作了原則性規定。六是加強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根據改革實踐,進一步完善資產的分類和定義,規范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以及對外投資管理,建立資產的共享共用制度。七是加強事業單位負債管理。明確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防范財務風險。八是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制度。增設"財務監督"一章,具體規定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監督機制和內外部監督制度。此外,《規則》還根據需要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專用基金管理、財務分析指標等內容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下一步還有什么工作安排?

目前新《規則》培訓準備工作已基本完成,我們將盡快組織開展大規模的學習培訓工作,指導各地方、各部門根據當地情況開展培訓,加深對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認識和理解。同時,由于《規則》是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系中的基本制度,是制定行業財務制度及事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依據,因此,新《規則》頒布后,高校、中小學、科學、文化、文物、體育等各行業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都需要根據新《規則》的規定進行修訂完善。目前我們正在抓緊進行這項工作,爭取在今年公布實施,同時還將積極督促事業單位修訂完善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辦法,貫徹落實《規則》各項規定,不斷提高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2019.06.18 0人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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